• 笔书网>我不是剑神 > 正文 关于音乐抄袭情节的解释
        今天我看到书友“忘情紫巅”提出关于音乐抄袭情节的问题。

        他有两方面疑问,一是内行人很容易看出是工作室抄袭主角作品。二是,工作室抄袭被曝光后在业内名声不好,有收不到歌、被鄙视的风险。我来解释一下。

        首先谢谢“忘情紫巅”的“欢乐搞笑奋斗友情爱情文都挺好”这方面的肯定,然后我来说下这里面的逻辑。

        第一点,内行人从发表时间上可以从情理上判断是工作室抄袭。但是情理不能作为法律效力。

        法律上有四种方式提供版权保护:1、信封,2、权局注册登记,3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,4、TSA时间戳版权保护。

        1的缺点是信封容易被伪造,篡改;主角他们用的就是这种,因为经济方便、时间快。

        2的缺点是时间慢,通常是几个月,快的话也要一个多月,同时也有作品泄露风险。

        3的缺点是需要作品在省级媒体上发表过。

        4的缺点是从05年立法有效,直到08年深圳才有首例案件,而北京直到今年也就是15年才有首例,可见它的推广程度。

        这里能够看出来打官司的话,其实主角方面并不占优,工作室可以给出理由,这首《天问》是我们先创作好但没发表的,因故被对方窃取而提前发表,同时提交信封和版权局的注册保护。法律讲究证据,主角方面的证据呢?一封信封。

        第二点是重点,同行如果从情理、正常情况判断你工作室是抄袭别人的,然后怎么对待你?以后你名声不好,收歌可能收不到,这个风险值得么?

        先看具体到音乐圈抄袭事件的状况。

        也巧,前两天谭维维刚为新歌《给你一点颜色》中8句唱词引用了路树军先生创作的诗作《关中古歌》而道歉。

        音乐圈内比较著名的是花儿乐队抄袭,大家对于《嘻唰唰》还有印象么,著名的抄袭之作,大概是2005年吧,传唱一时。当时专辑里大概十多首都涉嫌抄袭,事件爆发,他们从沉默到澄清时的态度回避,直到最后的道歉。大张伟有一句说的有意思“民不举,官不究,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对我们多一点宽容”。这可不就是一语道破么,民不举官不究;就是民举了,官又能多纠呢。

        李宇春的《hyme》抄袭英国歌手Mika的《Lollipop》,Mika北京演唱会的时候提了一句这事,没怎么追究,这首歌是他的代表作来着。

        其他还有很多涉嫌抄袭的东西,有兴趣的可以去搜索【龙抄手-中文乐坛“涉嫌抄袭”资料室】,可供参考,兴许有惊喜。

        我举这些例子只是想说音乐圈对于抄袭的态度,怕抄袭?怕收不到歌?各种恶劣的例子不要太多。书里的辉色娱乐工作室完全可以转手卖掉,你觉得我抄袭,来告我啊。

        最后的重中之重,维权、上诉,先不提书里的证据充不充足,能不能告赢,只是这个状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就很难受。

        现实里举例,就是今天12月18日,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,二审终结落幕,于正被判赔偿加道歉。引用琼瑶方的原话“近十九个月的诉讼历程,近六百个日夜的等待”。书里工作室的视角,你一个普通大学生,和我们打官司?谁更怕耗?还可以先发歌,用来炒作,边炒作边打官司。

        2006年,法院判决认定郭敬明抄袭庄羽,判决赔偿加道歉。这场官司打了三年,郭敬明赔偿了21元,至今没道过歉。这件事有影响他火的程度么?木有。

        不怕告,不怕输,这两个例子不是音乐圈,但道理相通。很多时候法律是维护不了那么多的。

        书里,辉色工作室完全有得意洋洋、死皮赖脸的底气。因为觉得歌好,能给他们带来价值,因为各种不怕。

        提一句利益攸关的,网文盗版有谁管过了?虽然我还是个没上架的作者。

        以一位乐评人的话结尾:

        “主要是利益的驱动可以让越来越多的人变得不要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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